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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锦江区**华府**栋**单元**号。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公司远洋船员住四川省隆昌市********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古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鲁某某让被告人古某某使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在本市青羊区注册**科技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后古某某将所注册的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鲁某某付款给古某某1000元,并将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

同月, 鲁某某让傅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在本市青羊区注册**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有限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随后鲁某某付给傅某某1000元钱,购买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将其出售。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古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古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昱入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古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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