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4月22日19时许,将被害人谢某某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园路33号4栋602房后,被告人一伙持电棍进入602房强行抢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古某某、范某丙、范某甲、伙同“华仔”(另案处理),以收取赌博“七星彩”投注单为由,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后。2017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约至广州市增城区西城路23号一幢901房进行“七星彩”投注赌博。开奖后被告人一伙输了68000元,后被告人一伙持电棍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闰某某赶走。
3、被告人黄某某、范某乙、范某甲、范某丙伙同温某某、“威哥”(均另案处理),以赌博网上百家乐为由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2017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曾某某、舒某某约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23号一幢901房,被告人一伙先交付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后。由被告人范某甲使用被害方充值10万元的网上账号进行百家乐赌博,当输完网上账号的10万元后,被告人一伙即将被害人的人民币10万元抢走并驱离。后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于2018年1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范某丙于2018年1月2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等附卷;
5.审讯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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