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61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19年11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3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饶境内32km里程碑与花苑路路口处时,与沿花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毕某某受伤。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古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告人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陈官镇古家村6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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