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2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2012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古某某以**镇***路**街**巷**号为仓库,从中山市**厨卫公司购买电饭煲白机后,在未获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白机上张贴“SUPOR”、“苏泊尔”等标记,通过ID号为t_148896197********、t_1489292889********、t_1499695226********、t_1512312329********等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电饭煲,经统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9052.4元。
2018年12月28日,公安人员在**镇江***小区附近的无牌商铺内抓获被告人古某某,并扣押标示“SUPOR”的1.5L电饭煲104台、3L电饭煲4台、5L电饭煲1台,标示“SUPOR”的标签3160张,标示“SUPOR”、“苏泊尔”的说明书1736份,标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SUPOR”的合格证354张,标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中国能效标识3678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9张(含电子数据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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