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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92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乡**村,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西杏吉路路口时,与查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E****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场将古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mg /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0日23时32分,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华艺酒店209房抓获被告人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查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联系电话136********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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