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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4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45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载被害人江某某)行驶至我市**公路**路段,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桂KC**号小型面包车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古某某、被害人江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古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江某某、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莹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160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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