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7341985********,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
被害人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5********,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古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古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寻乌县**镇**大酒店往寻乌县**镇**村**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行驶至358国道寻乌县**镇**考场附近路段,超车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袁某某),造成古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古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古某某抽取了血样并进行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古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于现场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古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住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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