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古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花仟骨”饭店吃饭期间饮酒。约22时40分许,古某某欲驾车回工地宿舍(车牌号:冀G9****),车辆驶出车位时与前方停放在车位内的冀GF****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车辆痕迹勘验记录;(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谅解书、关于对古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8)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苗某某、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试听资料:同录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玉利

                              检察官助理:胡新燕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