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宣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古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花仟骨”饭店吃饭期间饮酒。约22时40分许,古某某欲驾车回工地宿舍(车牌号:冀G9****),车辆驶出车位时与前方停放在车位内的冀GF****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车辆痕迹勘验记录;(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谅解书、关于对古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8)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苗某某、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试听资料:同录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玉利
检察官助理:胡新燕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宣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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