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1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 **号。2012年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珠海**道**巴士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3.鉴定意见;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一个月至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中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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