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69********,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栋**单元**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蜀韵北庭3号门外停车位驶入该小区时,与该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古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行车路线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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