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8********,汉族,群众,务工,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1时47分,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巡逻至广平县北高曲村至甲士村路段,发现被告人古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豫E**号的小型轿车。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5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备检。经对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91.96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古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提取醉血样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古某某的户籍信息、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具结悔过书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会涛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