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古某某,绰号鑫娃儿,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20时18分许,古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从绥江县中城镇华峰路段行驶至龙行大道K3+576M,与骑自行车的魏某某发生纠纷,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古鸿鑫查获。经鉴定,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方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鉴定委托书、法化检验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朱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江县**路**号**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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