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梅县区**镇**屋。2020年2月2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古某某喝酒后驾驶粤MC****二轮摩托车由梅县区**往**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行驶至梅县区**路**路段时,先后与刘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刘某乙)、刘某丙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古某某、刘某甲、刘某丙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乙无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1mg/100ml,属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赔偿刘某乙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11000元人民币,补偿刘某甲误工费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909****)。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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