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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屯路交叉口被他人驾车追尾,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到现场后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古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景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87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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