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6〕1478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6年6月15日因无某某被中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古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挂粤J-E****号牌摩托车行至我市神湾镇**路段,过程中车辆失控,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而肇事,随后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古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二О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套挂粤J-E****号牌摩托车1辆现扣押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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