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411970********,汉族,专科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道**栋**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0日,被害单位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古某某,古某某谎称其经营的梅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能培训学生并安排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4月27日,古某某以伪造的**航空授权书{在广东省(梅州市、汕头市、揭阳市等)内选拔培养机场乘务员(安全员)及地服人员}、**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在广东省(梅州市、汕头市、潮汕市、揭阳市、汕尾市、河源市)组织、选拔、考核、培养高铁乘服员及地勤人员}与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诱骗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古某某推荐学生,收取高额培训费,后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推荐的学生均未能成功入职应聘单位。至案发时,古某某共骗走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推荐的曾某甲等十七名学生报名费、培训费共计人民币74.12万元。在此期间,古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段,骗走被害人林某某推荐的黄某某等五名学生报名费、学历函授费共计人民币7.94万元;骗走被害人杨某某推荐的廖某某等五名学生报名费、学历函授费共计人民币20.36万元;2017年10月24日,古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在深圳市骗走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3日,古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在深圳市骗走被害人曾某乙人民币4万元;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8月27日,古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在深圳市骗走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1130元。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古某某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30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授权书1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情况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转账记录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单位揭阳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某及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曾某甲、张某甲、曾某乙、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古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光盘一张、证明材料1份、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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