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198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李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开创大道3327号东方汇广场4楼歌潮量贩KTV内唱歌、喝酒期间,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其中,被告人古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某头、肩、腰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陈某乙头、胸、手背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陈某甲胸腹、手足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等人共向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0元,获三被害人谅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兴太三路642号8天公寓204房内容留张某戊、温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毒品“K粉”、“开心水”等。
2019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吸毒人员张某戊、温某某、梁某某、李某乙。
2019年4月 3日,公安人员在本区**街**号抓获被告人古某某,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搜查及扣押材料;8.手机截图等书证、物证;9.视听资料;10.归案经过;11.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光盘1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