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古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现住南安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古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在南安市**镇**夜总会门口路段时,无故殴打路过的谢某某,被告人古某某持刀将谢某某背部捅伤。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古某某一方已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

2. 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伤情照片、涉案管制刀具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声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古某某及涉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