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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广东省五华县,住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20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餐厅厨师)在连平县**镇105国道**餐厅内喝酒,王某某(**餐厅收银员)在**餐厅前台清点账本,在这期间古某某过去前台和王某某聊天,用手搂住王某某的腰,随后将王某某按倒在地上并用身体压住想与其发生性关系,接着古某某强吻王某某的嘴巴、脖子并伸手摸王某某的胸部,遭到王某某的反抗后古某某停止继续性侵行为,之后二人关灯上了二楼休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疾病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6脖子印记照片截图及微信账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基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违背妇女意志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抚摸和亲吻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后而停止继续性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秀

检察官助理:江学诗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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