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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71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2003年2月10日生,另案处理)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公寓******楼,将被害人廖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橘黄色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6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黑色超威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3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楼,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松捷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0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4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新区****楼,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浅绿色爱玛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4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5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楼,将被害人廖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区****楼,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松捷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偷走,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盗窃来自行车、电池均被自己卖给收废品的被告人古某某,所得钱财已花销。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古某某被抓获归案,对自己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古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找到上述被盗自行车及电池,另外找到其向钟某某收购的一辆黑色金锋阳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和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以上二辆电动自行车尚未找到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赃物电动自行车电池2个、电动自行车7辆;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乙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古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11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保证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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