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被告人古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古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古某某在明知卡特324挖掘机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各1件及卡特336挖掘机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和发动机主板各1件系犯罪所得,仍通过线上联系、快递寄送、银行汇款的方式,分两次从孙某某处收购上述物品,后将其销售,共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79710.27元。分述如下:
1. 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通过线上联系、快递寄送、银行汇款的方式,从孙某某处收购卡特324挖掘机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各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价值11378.09元、13489.35元。
2.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通过线上联系、快递寄送、银行汇款的方式,从孙某某处收购卡特336挖掘机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和发动机主板各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价值17174.47元、20361.28元、17307.08元。
另查明,被告人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泗洪县公安局拍摄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
1. 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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