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高中肄业,自由职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19年7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毕某某(已起诉)原系淅川县造纸厂(现改制为淅川泰隆纸业有限公司)员工,1996年6月,毕某某自动申请离职被批准。2018年5月,毕某某在淅川县信访局多次信访告状,欲解决自己在造纸厂的养老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并通过微信群征集原造纸厂厂长陈某甲的重大贪污犯罪证据,并将收集的材料交给被告人古某某,让古某某以“震惊!淅川造纸厂关闭后,奉献青春的员工竟是如此下场……”为标题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姓观察风云”上,毕某某将该报道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转载。原造纸厂厂长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在网上看到该不实报道后,为了消除负面影响,2018年5月30日通过杨某某给毕某某2万元,后毕某某指使古某某将文章删除。2018年6月初,该不实报道又在网上出现,陈某甲通过何某某找到毕某某让其将网上报道删除,并给毕某某4万元,后部分报道被删除。事后,毕某某给古某某分赃8000元。
经淅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毕某某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毕某某等5人2003年前已被公司除名,不是厂里职工故不在享受范围。
2、2017年8月,淅川县上集镇程营社区党支部书记程某甲的相关负面报道文章发布在黄某某的微信公众号“中原观察网”上。被告人古某某主动找到程某乙的朋友李某某称网上说得怪严重,以可以帮忙删除为由,向程某甲的儿子程某乙索要1.3万元。尔后在程某乙办公室内将该网络信息删除。
3、2019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古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姓观察风云”上,发布一篇反映刘某甲在淅川县水泥厂**山上私自占地建别墅的文章,中午刘某甲侄子刘某乙与古某某在迪欧咖啡见面,古某某向刘某乙索要2万元现金,下午古某某将该文章删除。后因该文章被其他微信公众号转发,刘某乙两次通过微信给古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后部分微信公众号转发的文章被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古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在信息网络上删除网络信息为由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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