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920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晚至4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窜至肥东县**路**路**处,利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与路边的石头等工具砸破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号轿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笔记本电脑1台、双肩包1个。所盗物品价值2900余元,被砸车玻璃损失300余元。
2020年8月3日晚至4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利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与路边的石头等工具砸破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约100元人民币。被砸车窗玻璃损失290余元。之后,被告人古某某又将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号小型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5包徽商牌香烟,被砸车玻璃损失1730元。
2020年8月6日夜,被告人古某某窜至巢湖市**花园南门对面***路公交站辅道内,利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与路边的石头等工具砸破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号小型轿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1部苹果7手机及约100元人民币。所盗苹果7手机价值1192元,被砸车玻璃损失240余元。
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集团*号楼***室内,盗走该公司1台联想THINKPADX280电脑。所盗电脑价值5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收据、发票、购货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束某某、韦某某、缪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