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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29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园**号**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某某某先后8次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锦路428弄1-26号山姆超市内盗窃,窃得肉类若干、音响1个。经估价,其中部分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655元。分述如下:

1.3月21日,窃得澳洲谷饲眼肉2盒、山黑猪肋排1盒;

2.3月27日,窃得山黑猪肋排1盒;

3.3月29日,窃得澳洲和牛眼肉M7+1盒、山黑猪肋排1盒;

4. 4月6日,窃得澳洲和牛眼肉M7+1盒、山黑猪肋排1盒、价值人民币1798元的哈曼琥珀AI音响1台;

5.4月11日,窃得澳洲谷饲眼肉1盒、美国谷饲牛小排1盒;

6.5月1日,窃得澳洲谷饲眼肉1盒、山黑猪肋排1盒;

7.5月5日,窃得澳洲板腱薄切牛排1盒、山黑猪肋排1盒;

8.5月16日,被告人某某某在将总计价值人民币857 元的美国谷饲牛小排、山黑猪肋排、澳洲谷饲板腱各1盒塞至上衣口袋内准备离店时,因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而未得逞。

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山姆超市出具的被盗信息、失窃报告,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某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实施盗窃及部分被盗财物的扣押、发还情况;

2.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证实部分被盗财物的价值情况;

3.案发及抓获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某某某的到案经过;

4.赔偿证明,证实被告人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冰

韩元梅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2198****;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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