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84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里,住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伟松,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同年11月29日本案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被害人刘某某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深圳市罗湖区**栋**房,月供人民币3500元,后因其按揭房产一直处于断供状态。2008年12月,经办按揭的平安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将刘某某起诉到福田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某的按揭抵押合同及支付借款本金及罚息。2009年7月中旬,同案犯谢某某(已起诉)利用伪造的委托公证书合谋出售被害人刘某某名下的房产。随后谢某某伪造了一套假公证书,并收集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了陈某某(时任深圳市**担保公司业务员)和被告人古某某,用以办理后继的过户手续,其中陈某某负责涉案房产的担保及赎楼业务,古某某负责向银行、法院申请撤诉。同年8月19日,经上述人员的共同操作,刘某某名下的位于罗湖区**栋**房产被过户到新业主孙某某名下,此次交易除去罚息和各项支出外,古某某、谢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古某某分得人民币7.4万元。2012年3月,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自己房产被他人利用伪造的公证书出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9日,古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入境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马某某提供的材料,公证书的复查答复、公证书委托书、房产登记资料、首期款协议书,假释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女子监狱狱政科出具的证明,复函、委托书、公证书,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赎楼资料、过户资料,所有权交易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银行开户信息、交易记录,调查函及复函,民事诉讼材料,信访材料、信访情况回复,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项目收费通知单、借据、收款收据,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回复及情况说明,涉案78.5万元金额流向图,案件资金情况分析等;2.证人证言:谢某某、董某某、葛某某等10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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