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丰,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大坝镇坡乌管区**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甲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人杨某甲丰先后向被告人古某某购买了假冒的“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Legrand”(罗格朗或TCL)、“PANDUT”(泛达)等品牌网络线用于销售,购买金额共人民币75660元,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二、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开设的网店名为“旗幻亿斯罗”网店多次销售“施某某”、“安某某或康某某”、“西蒙”、“泛达”等假冒品牌网络线,根据公安机关向支会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该网店的交易数据并经被告人古某某确认的结果查明,古某某在该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品牌网络线的金额达60950元。
三、被告人古某某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在普宁市大坝镇的“连某某线缆厂”内,在未得到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组织同案人沈某某彬、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浩、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厂内生产假冒“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牌、“legrand”(罗格朗或TCL)牌、“THTF”(清华同方)、Sckeider(施某某)、“PANDUT”(泛达)、“PHILIPS”(飞利浦)、“SIEMON”(西蒙)、“CH0SEAL”(秋叶原)、“TeLege天纪”(普天天纪)等品牌的产品。期间,由沈某某彬负责管理,由王某甲负责“内层”(将小铜线包皮)、由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负责“退钮”(将两个内层小铜线扭在一起)、由王某乙浩负责“成缆”(将四对退钮扭在一起)、由方某某负责“成某某”(将成缆的网线打上报批并喷上品牌型号)、由赵某某负责“切线”(每约300米切成一捆或卷成一铬切线)等工序,并将生产出来的冒牌网络线由同案人肖某某,陈某某(均中另案处理)使用车牌号为粤VDB****货车载至位于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的仓库,由负责管理仓库的同案人傅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仓库将网络线装箱,并由傅某某按古某某的要求安排按订单装车,由肖某某、陈某某载到货运站发货。经查,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丰先后向被告人古某某购进假冒的“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牌、“legrand”(罗格朗或TCL)牌等品牌的网络线共人民币132185元。上述销售给杨某甲丰的假冒注册商标网络线,开始由古某某从市场调货后销售给杨某甲丰,至2018年11月份之后,被告人古某某组织在“连某某线缆厂”生产冒牌产品,直接在该厂内生产上述假冒网络线并销售给杨某甲丰。经查明,上述期间,属“连某某线缆厂”生产并销售给杨某甲丰的假冒网络线金额达人民币22670元。
2019年2月27日19时许,揭阳市公安机关到普宁市大坝镇的“连某某线缆厂”和位于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一住宅楼查处,现场在上述二地点查获假冒的“COMMSCOPE”(康某某)网线155箱38卷、“legrand”(罗格朗)71箱23卷、“THTF”(清华同方)51箱8卷、Sckeider(施某某)25箱、“PANDUT”(泛达)41箱18卷、“PHILIPS”(飞利浦)81箱、“SIEMON”(西蒙)80箱34卷、“CH0SEAL”(秋叶原)、“TeLege天纪”(普天天纪)54箱等品牌的网络线及包装箱一批,犯罪嫌疑人古某某、沈某某彬、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浩、黄某某等、傅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被现场抓获。
目前,根据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查获的“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Legrand”(罗格朗或TCL)、“PANDUT”(泛达)、“Telege天纪”(普天天纪)、“CHOSEAL”(秋叶原)、“THTF”(清华同方)、“PHILIPS”(飞利浦)、Sckeider(施某某)、“SIEMON”(西蒙)牌产品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按照古某某供述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查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23173元。
被告人古某某、杨某甲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3.康某某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关于“COMMSCOP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声明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THTF”、“清华同方”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明书、鉴定书、价格证明;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CHOSERL”秋叶原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明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关于“TELEG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声明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泛达通讯零部件(无锡)有限公司关于“PANDUIT”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关于“TCL”、“LEGRAND”罗格朗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声明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Sckeider施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关于Sckeider施某某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证明;“PHILIPS”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关于“PHILIPS”飞利浦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证明;美国西蒙公司关于“SIEMON”(西蒙)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证明。4.杨某甲丰手机微信号:y17722187370 里面提取的“账务报表”文件载图、微信聊天记录;古某某开设“旗幻亿斯罗”网店销售假冒网络线的品牌、数量及销售金额数据清单。5.被告人古某某、杨某甲丰、同案人沈某某彬、傅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王某乙浩、王某甲、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杨某甲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然进货销售,以及在未得到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丰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然进货销售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杨某甲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移送审查处理的物品请一并判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颜XX
(院印)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三张,手机一部。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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