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20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古某某入职深圳**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栋**号),负责网上推广业务。随后,古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用于推广业务的费用共计241593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赌博。
2020年8月28日,古某某到公司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并与被害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入职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少基
检察官助理 曾淞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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