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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四刑诉〔20206

被告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南宫市******号,现住址南宫市**小区**号楼**单元**,系南宫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1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古某某在与河北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南宫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有限公司虚开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855257.88元,税额:534078.32元,价税合计:53893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注册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梁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古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34078.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强

                                    20204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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