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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1********,汉族,初中,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某某在世纪佳缘婚恋网虚构“陈建军”的身份后,于2019年10月期间以短信、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在获得周某某好感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古某某并扮演“陈建军”父亲与周某某通话。2019年11月21日,古某某以灯饰店开业需要女朋友购买礼物送祝福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截图、手机联系人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世纪佳缘用户页面截图,银行电子回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某某到案后,能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古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古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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