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号**家属院*幢*单元*室,无业,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左某某的800元。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麦某甲的300 元。
3.2018 年10月11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分别于2018 年10月11日、1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骗取受害人玛某某的共计1000 元。
4.2018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分别于2018 年10月5 日、6 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骗取受害人艾某某的共计1000 元。
5.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阿某甲的500 元。
6.2018 年10 月11 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分别于2018 年10 月11日、12 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骗取受害人努某甲的共计500 元。
7.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祖某某分两次共计900 元。
8.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麦某乙的200 元。
9.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扫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骗取阿某乙的共计500 元。
10.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3日,骗取受害人努某乙的共计1100元。
11.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马某某共计500 元。
1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办理信用卡、贷款的信息,以办理贷款先需要交手续费为由,分别于2018 年10 月11日、13 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骗取受害人阿某丙共计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事等手段,骗取他人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布拉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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