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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单元**号,石家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古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要在石家庄市富强大街营业厅搞“买手机送礼品”的活动,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向其提供礼品及资金支持。同年3月15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B座712室内(古某某办公室),古某某以生意合作需要手机进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上述被骗款项均被古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同年9月5日,古某某退还王某某5000元。

古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6月17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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