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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榆中县**镇***工地操作装载机推土,倒退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走入装载机倒退路线的石某某,致使石某某被装载机撞倒并碾压在装载机下受伤,后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石某某符合本次事故中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古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务工单位定西******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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