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现住**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00时15分许,马关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在木厂镇博车村民委下寨村东侧下寨村至滑石板村公路边距离三岔路口约25米的草丛里查获疑似改装射钉枪一支。经查,该支疑似改装射钉枪系被告人古某某所有。经鉴定,该支疑似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2.证人熊某某、龙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古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 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1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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