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古地慈,曾用名古地强,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镇****出租房。2012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贡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贡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地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地慈为吸食毒品“麻古”于2020年7月27日利用手机联系对方号码为1397244****的男子并约定次日在福贡县匹河乡交易。次日古地慈从贡山来到福贡县匹河乡,于当日20时许在匹河乡****向对方送货人员交付了人民币1万元后获取了一袋包裹起的“麻古”,随后古地慈走回到匹河乡街道上时被民警抓获,查获其裆部携带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坨。后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达73.7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古地慈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地慈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3.7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地慈于2012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菊花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古地慈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随案移送相关物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