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219******1554,初中文化,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古某某因疫情在山东省烟台市被隔离,我院于同年10月24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4日,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万元,以养殖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担保,借款期为一年。后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部分利息后,其他的利息及本金未能偿还。
2019年1月23日,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坐落于金塔县酒航公路东82-83公里处的养殖场及200亩土地、现存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进行保全。当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甘0921执保12号的执行裁定书,对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坐落于金塔县酒航公路东82-83公里处的养殖场及200亩土地、现存栏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进行保全,暂由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代为保管。2019年1月24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向金塔县**养殖有限公司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因其法定代表人古某某外出不在,便依法向看场人王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后王某某通过电话向古某某转达了金塔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内容和要求。2019年2至4月期间,被告人古某某在未向金塔县人民法院告知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员工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私自变卖,并将价款予以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荣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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