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1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乙,女,1972年**月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17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17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17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0年**月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2日被江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江津区**公司叉车工,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4日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勤亮,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贵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阙文兵,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9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6人涉嫌寻衅滋罪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18日二次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0日二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9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等14名被告人在重庆市江津区犯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古某甲以其姐姐被告人古某乙被戴某甲辱骂为借口,邀约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棒球棒等工具,在重庆市江津区**镇**兽医站旁一餐馆外殴打戴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并在重庆市江津区**镇街上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戴某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条、户口摘页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戴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管制刀具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辩认图;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古某甲伙同古某乙、潘某甲、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为股东,在重庆市江津区**镇开设以扑克牌打“小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存续一个月左右,每天的参赌人员有10至30人,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0余万元。赌场股东每天在赌场停止赌博后口头结算当天的获利情况,并在除去赌场当天的开支后向股东分发现金,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等11名股东每人获利人民币5千至1万元左右。
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户口摘页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周某乙、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江某甲、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戴某甲、代勤亮、李贵纲、李某乙、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以抽头获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十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阙文兵、李贵纲、代勤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三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古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阙文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贵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古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古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代勤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任世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潘某甲、张某甲、石某甲、戴某甲、李贵纲、古某丙、王某甲、阙文兵、古某丁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代勤亮、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共一千三百二十二页,光盘二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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