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住普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浩,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住普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新堤路县城冻品仓库旁的小巷中盗走被害人蔡某超一辆蓝色的珠江牌三轮摩托车。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在案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2020年3月14日,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在普宁市船埔镇鸭母寮村将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抓获归案,在被告人古某浩的家中搜查、扣押到被害人蔡某超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并将该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蔡某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案发地点、作案工具、被盗三轮摩托车的照片签认;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超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古某甲、古某浩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古某甲、古某浩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甲、古某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另附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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