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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1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甲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5时58分许,被告人古某甲驾驶粤L6****小型轿车从五华县**镇**村往华阳圩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华阳镇莲高村高埔路段处,碰撞到公路上的行人古某林,造成古某林倒地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古某甲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半小时后又返回现场。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魏雄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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