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7********,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古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5********,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古某甲、阮某某(在逃)、古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大道**中学旁的废旧仓库内非法经营一汽油销售窝点,按4.60元至6元/升的价格,通过简易的加油设备将汽油销售给前来加油的人员,然后通过微信收款扫码、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期间,阮某某负责联系、购进汽油 出资购买加油设备;古某甲负责租用他人仓库作为汽油销售窝点,出资购买车辆改装成流动加油车,并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招揽需要加油的人员。古某甲与古雄文古某乙轮班在废旧仓库内给顾客车辆加油,古某甲还驾驶经过改装的车牌号桂M****3流动加油车流窜在宜州城区给司机车辆加油。
经统计,该非法销售汽油窝点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18日销售汽油的营业额达174504元(包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18日古某乙参与非法经营汽油期间通过个人微信收到的销售汽油所得款21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武
检察官助理:覃柳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取手机电子数据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1 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5、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3份。
6、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标注“一柱擎天”的收付款二维码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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