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古正龙(小名: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志安(小名:小路),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正龙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被告人熊志安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间,被告人熊志安以60元价格向一不知名的越南籍男子购买一支火药枪放于马关县小坝子花鱼洞(地名)其养牛的地方。2012年,陶某某(另案)到花鱼洞向熊志安购买牛时,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熊志安购买该枪。2019年12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陶某某位于马关县**镇**村民委**村的家中搜查时发现该枪支。经鉴定,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2013年间,被告人古正龙使用锉子等工具,帮陶某某从熊某某(另案)购买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枪支,并获取报酬18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陶某某位于马关县**镇**村民委**村的家中搜查到该枪支。2020年1月6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对古正龙位于马关县**镇**村委会**村的家中搜查时,从一楼楼梯脚处搜查查获疑似火药枪支2支、疑似火药0.1千克等物品。经鉴定,所查获的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检验从疑似火药物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锉子、火药枪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陶某某、杨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古正龙、熊志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志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正龙、熊志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古正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熊志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正龙、熊志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琼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正龙、熊志安现取保候审在家(古正龙联系电话:1357761****、熊志安联系电话:1589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二百零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锉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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