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416号
被告人古贤聪,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家住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2007年8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3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9月28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9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2月7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金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金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贤聪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袁某某与被告人古贤聪在**镇**村烈士墓的路边相遇,二人因琐事引发口角,后被告人古贤聪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袁某某头部致使其受伤。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古贤聪至义乌市**镇**村老供销社附近,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无法估价)一辆,后被告人古贤聪将电动三轮车遗弃,电瓶销赃得款500元。
3、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古贤聪至金华市**区**镇**村**街**号,窃得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古贤聪将电动三轮车遗弃,电瓶销赃得款200元。现电动三轮车已被被害人梁某某寻回。
4、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古贤聪至金华市**区**镇**村**街**号,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45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古贤聪将电动三轮车遗弃,电瓶销赃得款450元。现电动三轮车已被被害人蒋某某寻回。
5、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古贤聪至金华市**区**镇**村**路**号,窃得被害人傅某某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古贤聪将电动三轮车遗弃,电瓶销赃得款450元。现电动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傅志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收款收据,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叶某某、梁某某、蒋某某、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贤聪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贤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贤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贤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贤聪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古贤聪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贤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贤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芬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古贤聪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被害人袁某某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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