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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雷雨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古雷雨,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道**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3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200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处以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雷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雷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02分,被告人古雷雨饮酒后驾驶鄂A****D黄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光大道半山逸品小区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古雷雨进行检测,结果为 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古雷雨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备检。后经司法鉴定,从古雷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侦讯中,被告人古雷雨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视频;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古雷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雷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雷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06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雷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毅明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古雷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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