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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句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乡**村2社,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1时16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镇**路**路**路南,因行车纠纷,被告人句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后句某某挥拳将朱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句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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