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句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该句有多次吸毒处置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句某某在酒后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朔城区东门口中医药集团北面小广场发生打架,句某某将赵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哟: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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