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街**号。2019年10月23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可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13分,被告人可某某无证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药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药市大街与药兴大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经鉴定,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23.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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