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可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可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一家名为“**”的淘宝店,购买一把射钉枪。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系利用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制式枪支,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可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杨惠敏
附:
1.被告人可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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