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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可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社区**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可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可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一家名为“**”的淘宝店,购买一把射钉枪。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系利用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制式枪支,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可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杨惠敏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可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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