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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台州某某公司、潘升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724号

被告单位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82911983L,公司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道**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路**村**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25869****。

被告人潘升喜,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1********,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升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被告单位台州市***公司成立,被告人潘升喜系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系其家人。2005年至2016年,为扩建厂房、购买设备及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潘升喜及其家人,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承诺支付月息1%至1.2%,共向40多人借款合计金额2592.3万元(人民币,下同)。2016年后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计2298.38万元。具体借款金额如下:

1.向王某乙借款总额12万元,未归还;

2.向王某丙借款总额114.5万元,未归还;

3.向王某丁借款总额20万元,已归还7.32万元,还欠12.68万元;

4.向王某戊借款总额5万,已由王某己代归还;

5.向王某庚借款总额20万元,未归还;

6.向王某辛借款总额30.8万元,未归还;另王某辛代潘升喜代归还他人欠款计58万元;

7.通过女婿黄某甲向王某壬(李某某)借款总额65万元,未归还;

8.通过儿子潘某乙向王某癸借款总额30万元,未归还。

9.以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借款总额730万元,未归还;

10.向甘美琴借款总额9万元,由王某辛代归还;

11.向孙某甲借款总额15万元,未归还;

12.向孙某乙借款总额5万元,未归还;

13.向阮某甲借款总额50万元,归还25万元,25万元未归还;

14.向阮某乙借款总额20万元,未归还;

15.通过儿子潘某乙向阮某丙借款总额51万元,已经归还1万元,还欠50万元;

16.向张某某借款总额25万元,归还5万元,另由王某辛代归还9万元,还欠11万元;

17.向肖某某借款总额10万元,未归还;

18.向林某甲及母亲借款总额57万元,未归还;

19.向林某乙借款总额20万,由王某辛代归还;

20.向林某丙借款总额40万元,归还10万元,还欠30万元;

21.向林某丁借款总额15万元,未归还;

22.向金某某借款总额50万元,未归还;

23.通过儿子潘某乙、女儿潘某丙等人及以公司名义向罗某某借款总额175万元,未归还;

24.向陈某甲借款总额20万元,未归还;

25.向陈某乙借款总额40万元,归还35万元,还欠5万元;

26.向徐某甲借款总额20万元,归还10万元,还欠10万元;

27.向徐某乙借款总额40万元,由王某辛代归还20万元。还欠20万元;

28.向徐某丙借款总额25万元,未归还;

29.向徐某丁(周某某)借款总额15万元,未归还;

30. 通过儿子潘某乙、女儿潘某丙等人及公司名义向徐某戊借款总额35万元,未归还;

31.向陶某甲借款总额10万元,未归还;

32.向陶某乙借款总额200万元,归还122万元,还欠78万元;

33.向陶某丙借款总额10万元,未归还;

34.向陶某丁(潘某丁)借款总额30万元,未归还;

35.向黄某乙(徐某戊)借款总额30万元,未归还;

36.通过儿子潘某乙向黄某丙借款总额100万元,归还5.6万元,还欠94.4万元;

37.通过儿子潘某乙及公司名义向黄某丁平借款总额100万元,未归还;

38.通过儿子潘某乙、女儿潘某丙等人及以公司名义向梁某某借款总额50万元,未归还;

39.向裘某某借款总额20万元,未归还;

40.向潘某戊借款总额30万元,未归还;

41.向潘某己借款总额100万元,未归还;

42.向潘某庚借款总额35万元,未归还;

43.向潘某辛借款总额15万元,未归还;

44.向潘某壬借款总额20万元,归还5万元,还欠15万元。

45.通过儿子潘某乙向颜某某借款总额78万元,归还5万元,还欠73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潘升喜经公安民警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账本2册;

2.​ 案件移送函、民事判决书、司法确认申请书,民事裁定

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借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户籍证明、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年检报告等资料、银行流水单、椒江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授权委托书、还款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潘某癸、潘某乙、潘某丙、黄某甲、王某丙、王某子、王某丑、郑某某、叶某某、徐某已、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癸、王某子、王某丑、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张某某、肖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周某某、徐某甲、陶某甲、陶某丙、陶某丁、陶某乙、徐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梁某某、裘某某、潘某戊、潘某己、潘某壬、颜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潘升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592.3万元,造成损失2298.3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潘升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升喜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贞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潘升喜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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