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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台州某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722号

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某某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傅**,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和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事先约好开票费7.5个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取得由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共计47份。发票金额共计4112820.55元,税额共计699179.45元,价税合计4812000元。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抵扣并在当年结转成本。目前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都已缴纳完毕。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单位登记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票、同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陈述;同伙黄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台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超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66861****)

2.一体化移送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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