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8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8月16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着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大街路口北侧时与路边停着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台某某驾车逃逸,后行驶至高密**路**小区门口时与步行的高某某和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程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台某某再次驾车逃逸,后在健康路状元府邸小区南300米左右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7.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与王某某、高某某和程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台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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