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史万故,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籍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万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史万故以其表哥是中央办公厅秘书尹树田,能通过尹树田帮助被害人刘某甲处理其儿子刘某乙死亡事情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7万元。2016年,刘某甲找被告人史万故帮助拿回工程保证金、违约金,史万故以能通过中央亲戚关系帮助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1万元。
2.2014年3月,被害人梁某某欲调动工作,通过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史万故,史万故收取梁某某7万元称能通过中央亲戚关系办成此事。至2016年底,被告人史万故陆续以办事还需要拿钱打通关系为由,又骗取梁某某3万元。被告人史万故将骗取的该钱款用于自己开销。
3.2018年2月份,被害人魏某某因醉酒驾驶被查获,被告人史万故谎称能帮助魏某某不被吊销驾驶证及不用进看守所为由,骗取魏某某信任。2018年2月19日,魏某某将2万元通过中间人王某甲,微信转给被告人史万故。被告人史万故将骗取的该钱款用于自己开销。
4.2017年前后,被告人史万故谎称能安排王某乙的小孩进铁路工作,王某乙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史万故。被告人史万故将骗取的该钱款用于自己开销。
5.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史万故与被害人吴某某认识后,谎称表亲尹树田任国务院办公厅副秘书长,可以帮忙办理一些事情,骗取吴某某信任。后吴某某为帮助侄子当铁路乘警,于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中间人刘某甲给史万故2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被告人史万故将骗取的该钱款用于自己开销。
被告人史万故于2019年10月12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蒿沟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梁某某、王某乙、魏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万故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7.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万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万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万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万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道勇
检察官助理李紫依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史万故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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